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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1-18

                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006年12月26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卐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Ψ 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ζ 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①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ω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①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①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 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ㄨ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ぷ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 三十四条 个卐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
                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々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ξ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