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5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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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卐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同时,对《鉴定表》做了相应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七条修改∏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ξ 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