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々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ζ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 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卐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卐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ζ 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