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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11-23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53号 2006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ω 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
                    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々统计: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五)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九)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①统计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 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ζ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〇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卐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 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详”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々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的启运国(地区)按照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国(地区)。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①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ㄨ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卐十四条 经营单位按照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计。
                    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为其设置全∑ 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及单项ω 统计的货物(见附件)按照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海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对贸易方式进行调整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运输方式按照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和其他运输等方式进行∑统计。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照旅客所乘运输工具进行统计。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照实ω 际运输方式统计。
                    以人扛、畜驮、管道、电缆、输送带等方式运输的货々物,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包括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统№计纸质原始资料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海关统计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各直属海关统计资料由该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统计信息是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海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并于每年的12月将下一年度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时间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 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二)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三)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四)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表;
                    (五)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
                    (六)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
                    (七)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
                    第三十二ζ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未经海关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海关统计资料和海关统计电子数据。
                    第三十四条 海关统计部门对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々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核实有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及时据实作出答复。
                    依法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依法Ψ予以处理外,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海关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海关统计客观性、真【实性的人为干扰。
                    第三十六↑条 海关统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责令当事人予以〇更正外,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 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国家间或者国际组织间无偿援助、赠送的物资
                3.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边境↓小额贸易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或者物品
                13.出料加工贸易
                14.易货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7.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8.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19.其他

                附件2
                单项统计的货物
                1. 免税品
                2. 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
                3.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5. 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
                6.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7.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8. 加工贸易结转设★备
                9. 进料加工结√转余料
                10. 来料加工结转余料
                11. 退运货物
                12. 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13. 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14. 加工贸易退运设备
                15.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16.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17. 保税区退区货物
                18.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19.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20. 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21.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2. 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23.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4.从区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25.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往∞中心外的货物
                26.从中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货物
                27.过境货物
                28.其它需要单项统计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