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 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ζ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①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々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ㄨ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ぷ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