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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新办纳税∑ 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6-1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ㄨ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 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 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ζ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ζ 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ζ、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 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Ψ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卐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