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 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 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卐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Ψ 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 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ぷ原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未⌒ 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