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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为同一人吗?

                发布时间: 2021-06-20

                税务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为同一人吗?


                有个公司会计在问:开了一张『发票给客户,对方会计竟然给我退回来,理由是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不◥符合规定,必须重开。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我们一起来看看,税务局的官方回复吧

                 

                税局明确∮了!

                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为同一人!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可以!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 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々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有一点需要提醒:

                有条件的大公司建议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说到这了,今天就借此引申说一下关于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发票底部几个栏次

                「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

                到底要怎么填?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我看到其实很多其他发票种类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

                 

                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额发票,这些都是没有的。

                 

                专票等为什么要设置这几个栏次?我估计可能是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找的灵感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Ψ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本来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就是因为这几个栏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问题,一个很简单的实务问题被解读的越来越复杂化,最后让一些纳税人无所适从,甚至让会计为难会计的行为越来越多。

                 

                我们来看看到底

                有哪些问题被提出

                 

                1、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吗?

                2、开票人、复核必须不是同一个人吗?

                3、开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员吗?

                4、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是一个人合规吗?

                 

                那提出这些问题的会计们到底在担心什么?

                 

                核算不☆合规?我想当然不是这个。

                 

                记账、复核、收款,岗位分离是内控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说你名字打※的怎样就能定的。发票对于核算来是原始凭证的一部分,在报销流程上我们还有很多内控管理手段,比如签字审批流程、预算管理制度。每个企业具体∏规定也不一样,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风险,审计绝对也不会因为这个问题找茬。

                我问过很多会计,他们之所以问这么多问题,其实唯一担心的就是税务不认账,说你的发票开具不△合规。不准你抵扣,不准你税前扣除。

                 

                我继续问他们,什么情况税务会认为你开具的不合规。

                 

                他们答,如果不填写全,填写成管理员,或者说开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等情况都不合规。

                 

                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指向两个文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56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2006】156号卐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

                 

                小结

                 

                这个规定一出感觉很※有道理,确实,项目齐全,你发票有这些项目就必须给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规。

                 

                但是对此,我觉得可以再多思考一下。

                 

                发票开具肯定需要项目齐全。但是这个项目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①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哪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不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这个大家应该都是想得明白的吧。

                 

                所以,总的来说,这个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它其实并没有那么死板的○规定,包括发票开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样。

                 

                我们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前提还︾是要真实,和真实业务相符,假如你真实的开票人就叫管理员,那你开管理员又有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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